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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之后适用什么税率,怎么开票?

2018-05-1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2018年4月30日之前发生的业务,5月1日之后适用什么税率,怎么开票?
  答:按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适用税率应依据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确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纳税人应区分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来判定:
  (1)纳税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2)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3)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货物在4月30日之前发出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货物在5月1日之后发出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4)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在4月30日前发出货物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后发出货物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5)纳税人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4月30日之前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在5月1日之后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6)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8)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提供租赁服务的,在4月30日之前收到预收款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在5月1日之后收到预收款的,按照调整以后的税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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