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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固定资产"还是"废旧物资",处理时当心涉税风险!

2018-03-07 文章来源:马昌尧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业务案例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有一些年代久远的资产需要进行处理,这其中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废旧物资等。
  那么,对于不同表现形式的资产,在对外销售处理时,其税率有何差异呢?
  政策依据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财税[2009]9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2013年8月1日以前、2016年5月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2013年8月1日以前、2016年5月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后、2013年8月1日以后、2016年5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政策解析
  通过对以上政策的分析我们发现,公司资产的不同表现形式,其适用增值税税率是有差异的。
  1、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当初购进的时候符合抵扣条件);
  2、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企业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
  3、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其取得时间为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之前取得的,则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4、如果销售的是固定资产,其取得时间为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之后取得的,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5、如果公司将本可以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进行了拆解,变成了废旧物资,则就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差异就很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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