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可否适用管理人金融机构身份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金融机构包括: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根据财税[2017]56号,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综上,金融机构和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范围并不完全重叠,资管产品发生应税行为时,是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营业务和资管产品业务均是在同一纳税主体下履行义务,其适用优惠政策的资质也是一致的,即管理人为金融机构的,其运营的资管产品也适用金融机构身份,适用金融机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