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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取得发票能否扣除

2018-02-09 文章来源:欧阳弘毅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为生产企业,2017年购入一批原材料,价值100万元。由于客观原因,供应方将在2018年8月才能开具发票。那么这笔100万元的原材料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基于上述规定,由于你公司在支出当年及汇算清缴期限内即次年5月31日以前都没有取得发票,因此,该支出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公司应在取得发票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并追溯至支出发生所属年度即2017年计算扣除。
  北京市石景山区国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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