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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购买的商业健康险能否选择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前税前扣除?

2018-01-29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纳税人当月既发放工资薪金,又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还购买了带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该商业健康险能否选择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前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因此,纳税人当月既发放工资薪金,又发放了全年一次性奖金,还购买了带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险,该商业健康险可以自行选择在当月工资薪金或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00元/月,且不得重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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