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上手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大致可以分为:1.小型微利企业享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小微企业享增值税免征优惠;小型、微型企业享印花税免征优惠。
"小微"的界定、标准都不同,千万不要混为一谈。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规定:
从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规定中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有4个衡量指标:
1、充实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年应纳税所得额
3、从业人数
4、资产总额
二、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的小微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注意:享受增值税免征优惠的小微企业,有2个衡量指标:
1、月或季销售额
2、小规模纳税人
其他个人取得的预收出租不动产租金收入,可比照小微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三、享受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优惠的小微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规定:
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注意:享受免征教育费附加、基金等优惠的小微企业,衡量指标为月或季度销售额。
四、享受印花税免征优惠的小型、微型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的企业,共划分了16个行业,从3个衡量指标中选取:
1、企业从业人员
2、营业收入
3、资产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