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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下的通行费支出分别是这样来抵扣的!

2018-01-17 文章来源: 税务资讯 信息提供:专一网 浏览次数:

  案例一
  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项目全部为一般计税项目,2018年1月发生出差过程中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合计10300元,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可以抵扣增值税。
  账务:
  借:管理费用-通行费 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元
  贷:库存现金 10300元
  案例二
  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项目全部为简易计税项目,2018年1月发生出差过程中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合计10300元,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不可以抵扣增值税。
  账务:
  借:管理费用-通行费 10300元
  贷:库存现金 10300元
  案例三
  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工程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项目既有一般计税项目,也有简易计税项目,2018年1月发生出差过程中的高速公路通行费,但是没法划分用于哪个项目,费用合计10300元,能否抵扣增值税?
  答:可以抵扣增值税。
  账务:
  借:管理费用-通行费 10000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0元
  贷:库存现金 10300元
  提醒:
  (1)、企业发生通行费支出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发生通行费支出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企业发生通行费支出无法划分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可以全额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
  (1)、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3)、财税〔2017〕90号《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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