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两个细节你注意了吗?

2017-12-01 文章来源:地产财税 信息提供:智慧源 浏览次数:

  河北省某房地产企业对其开发的A项目进行清算,A项目的房源主要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底商,项目的主要建设期是2015年底-2016年底,即属于营改增后的房地产老项目
  智慧源给大家分享一下像类似A项目在清算时需注意的两个细节:
  1、普通住宅是否在税务机关备案,根据冀地税发2006 37号第22条规定:纳税人建造销售普通标准住房的,应于取得预售房许可证10日内,持有关证明资料向房地产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普通标准住房的认定手续,并按规定填报《普通标准住房审核表》。
  纳税人未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普通住房标准认定的,不得享受《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的优惠政策。
  2、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收到的工程类发票,发票的备注栏是否注明了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公告,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所以,房地产企业在平时稍微注意一下,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能会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