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给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填写对方的纳税识别号吗?可以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因此,给企业开具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