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与购房者签订预售合同前取得的定金,是否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031)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因此,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不属于销售收入,不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应在签订预售合同时结转收入,若未签订预售合同收取的定金应结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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