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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发生的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包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2017-08-0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中"2016年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7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包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情形?
  答:不包括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需要补开发票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文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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