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一般纳税人采购货物取得"现金折扣"业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已通过认证,即,发票开具金额100万元,现金折扣金额5万元,实际支付95万元。
问:该纳税人是否就金折扣金额5万元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一样,一直坚持需要进项转出,执行依据是国税发[2004]136号文件,如果说以前执行依据还有一点牵强的话,那么现在按财税[2016]36号文件毫无疑问是需要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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