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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厂房、设备的使用权提供给他人使用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7-07-27 文章来源:福建国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A公司向B 公司承包一间厂房(含设备),用于生产商品并以A公司名义销售,则B公司收取的承包费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六)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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