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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开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如何开票

2017-06-28 文章来源:李冼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编者按:在实务中,是有发生开票错误或者销货退回的情况,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现将有关情况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成都吉祥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系一般纳税人,),2017年6月1日以6%的税率率,给上海如意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10.00万元,税额0.60万元。上海如意公司6月15日与吉祥公司终止业务,并退回发票。问吉祥公司收到退回的发票如何处理?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
  二、实务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根据以上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做发票作废处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吉祥公司2017年6月1日以3%的征收率,给上海如意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金额10.00万元,税额0.30万元。上海如意公司6月15日与吉祥公司终止业务,并退回发票。应对发票进行"作废"处理呢?还是开具红字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五项规定,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吉祥公司在开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符合作废条件,对已开发票进行"作废"处理。
  特别提示: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须同时符合作废条件的,才能按作废处理;否则,按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处理。
  思考:吉祥公司在开具普通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如果不符合作废条件,对已开票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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