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公司给别人运货物,因为运送货物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产生了经济纠纷,我司向对方支付了一笔赔偿款,该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没有发票作为扣除凭证,取得其他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
解答:
由于未达约定的要求,产生经济纠纷,销售方向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和价外费用规定的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因此,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因这种情形无法取得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可以使用合同协议或相关单据作为销售方税前扣除凭证。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