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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

2017-06-06 文章来源:百问百答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如下问题:
  公司成立一下民办非企业单位(省级私募基金会),日常收取社会限定性捐赠收入,请问日常收取有制定用途的公益性捐赠款项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年度终了是否可以申请非营利企业免税资格,将收取公益捐赠收入申请为免税收入。
  淘税网答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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