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当年新成立的分公司不参与汇总纳税的所得税分配,那么,分公司就不在当地交所得税了吗?汇算清缴不需要在当地申报了吗?
淘税网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其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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