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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年度汇算时如何填报?

2017-05-17 文章来源: 康燕琪 信息提供:江苏省国税局 浏览次数:

  问: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在年度汇算时是否需要报送《情况归集表》?应如何填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2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97号公告第六条第(一)项规定,附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情况归集表》)。二、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时,仅填写第10行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数据来源为《情况归集表》序号11"十一、当期实际加计扣除总额"行次填写的"发生额"。三、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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