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单位有干部职工因工作原因,2016年度公休假只休了一部分,未休部分用现金形式予以补贴,个人取得的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复】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个人取得未休部分公休假补贴,应当合并到发放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