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同样是来自宁波国税的问题,非常具有代表性:
问:设备租赁保证金能否与租金一起开专用发票?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手续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出租方收取的押金,虽然是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款项,但不属于出租方的收入,不属于价外收取的各种收费,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三只眼:
注意是价外收费,可并没有说押金,同时我们理一下,押金是不是收费?押金是一种保证金,一种往来款,如果从字眼上看,那不属于价外"费用",至于营改增前有的地税机关认为押金也属价外费用,有点做的多了想法。非常赞一下宁波国税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