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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

2017-04-26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增值税扣税凭证进行税款抵扣,最晚应在什么时限之内进行认证或勾选?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或勾选),并在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的管理办法,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通过后才能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勾选)、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除上述扣税凭证外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目前尚无抵扣时限的相关规定。
  (税海涛声注: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11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作出新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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