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事业单位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可否申请带有"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的通知》(京国税发〔2015〕111号)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不得再领用收购发票,纳入升级版后,可通过系统设置相关选项,在《增值税普通发票》左上角自动打印'收购'字样。"
因此,如果事业单位从事农产品收购,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带有"收购"字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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