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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租赁没有单独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的经营场所,出租方是否可以为承租方开具转供水电或天然气的增值税发票?

2017-04-10 文章来源:宁夏国税局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企业租赁没有单独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的经营场所,由物业公司或出租人代收,供水、电、天然气企业无法直接开具发票给承租人。出租方是否可以为承租方开具转供水电或天然气的增值税发票。
  答:1.物业公司或出租人可以按照实际发生的转供水、电、天然气,自行开具或向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给承租人;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无论营业执照是否有此经营范围,凡业务真实,均可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纳税人可以按3%向服务接受方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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