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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少缴企业所得税追征期限的确认

2017-02-09 文章来源:叶全华 信息提供:一叶税舟 浏览次数:

  税款追征期限的确认是确定税收滞纳金期限的基础,是很重要的一个税收时点概念。一般情况下,对于其他的一些税种的追征期限,由于本身缴纳的期限相对比较简单,也就比较明确。但是,企业所得税由于存在季度预缴、年度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等多个申报时点确认税款追征期限也就相对复杂。有的人对企业所得税税款追征期限提出了"以年度最后一次预缴限期(次年1月15日)确定未缴少缴税款的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不能以汇算清缴的纳税限期(次年5月31日)为追征期限的起算时点"的观点,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六十三 号)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由此可见,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按年计算、分期预缴、汇算清缴"的管理模式。按月份或者按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预缴行为,目的是为了均衡入库税款。无论是按月份还是按季度预缴,都不是一个完整的核算时段。
  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完整核算和最终的缴纳实际是以年度为计算时段的。比如: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业务费等相关项目的纳税调整和某些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等都需要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体现和退补,最终确定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次年1月15日是企业当年度中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不是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期限。
  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之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曾经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存在企业年度申报纳税和税务机关进行汇算清缴的程序安排,但企业所得税法实行后,由企业自行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并自行汇算清缴,明确了企业对所得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的期限规定,明确了税企的法律责任界限。税务机关不再"保姆式"对企业进行汇算清缴,实行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内涵的后续审核。
  因此,笔者认为,未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税款追征期限应该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截止日期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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