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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人推延付款,国土局被检察院起诉;那么,税务压库你们管吗?

2016-12-01 文章来源: 徐盈雁 信息提供:正义网 浏览次数:

  日前,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11月2日,贵州省天柱县检察院对天柱县国土资源局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的怠于履行职责行为,依法向贵州省黎平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天柱县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1月15日,天柱县国土资源局与吴昭寿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495平方米,出让价款为750万元。受让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750万元。至2016年4月14日,吴昭寿尚欠425万元未缴纳。针对吴昭寿拖延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天柱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的行为,天柱县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4月19日、2016年9月5日向天柱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天柱县国土资源局仅向吴昭寿下达了催缴土地出让金通知,并没有完全依法履行职责,截至2016年11月2日,吴昭寿尚欠188.75万元未缴纳,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
  为保护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维护国家利益,天柱县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就该案向贵州省黎平县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拓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乌中行终字第95号》新疆瑞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主观上不存在偷逃2010年度营业税款1067318,28元及附加税的故意,我方之所以未足额缴纳上述税款,是因为我方正常申报时,我方的税务登记部门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地税局称其当年征税任务已完成,为了"压库",让我们在次年即2011年再申报缴纳。对此,我方有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地税局的证明为证。
  元素说税:
  年底了,有些税务机关"任务"完成了,难免在主观、客观上造成了税款"应收未收"。缓税,即延期缴纳税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缓税是为了照顾纳税人因资金临时周转困难和因其他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有关税务机关批准,对纳税人全部或部分应缴税款期限适当延长的一项特殊规定。然而,近年来发现,个别税务机关违规缓税,把税款纳入"蓄水池",以达到调节税收进度的目的。常见手段有:有税不征、违规批缓、以缓代免等等。这其实蕴含极大的风险。
  究这个情况产生的原因,可能是由于"税收任务"的设置,使得在某些情况下,税收失去了其应有的严肃性,而成为一个单纯的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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