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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企业数月未申报补免抵退税零申报,补所属期201408时,免抵退税不得抵扣税额出现差额如何处理?

2015-02-16 文章来源:潍坊国税出口退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一生产企业数月未申报出口,而在所属期2014年8月发生出口,但当月未收到报关单,且一直未告知税务机关。但该企业在增值税附表二第18栏填了进项转出数,而且当月有应纳税额。现在要补空缺月份零申报,对于所属期8月的有什么补救措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规定,生产企业应根据免抵退税正式申报的出口销售额(即单证齐全、信息齐全的出口销售额)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填报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栏(第18栏)、《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栏(第25栏)。该企业所属期2014年8月单证不齐就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8栏填写了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造成该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现差额。可以让该企业去征收大厅进行所属期20140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更正,只更正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第14栏-第23栏",即将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18栏的数据调整填写在"第14栏-第23栏"中的一栏。然后在所属期2014年12月再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行正确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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