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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国税视同销售口径:王骏坚决反对

2015-02-1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调整类-2:
  问:企业发生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涉及到的视同销售具体项目按照会计口径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与按照税收口径扣除的金额之间会有差额,如何在报表中反映?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企业发生所得税视同销售业务,填报《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涉及到的视同销售具体项目按照会计口径填报。
  (附举例如下:某企业用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该产品的成本是100,市场售价是150。企业会计处理为:
  借:业务宣传费 125.5
  贷:存货 1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5.5
  对于这笔业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应该做视同销售。因此,在进行所得税申报表填报时,应该将150填报到《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10)第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中,100填入该表第13行"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中。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60)填报说明规定:第一行填纳税人按会计核算计入当年损益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这个问题在用于捐赠、职工奖励和福利的视同销售中都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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