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2014-12-0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答:查补收入包括自查自纠的查补收入和税务机关的查补收入,但无论是那种方式的查补收入,都必然有其实际发生的年份,根据真实发生原则,可相应计入概念的计算基础。有文件为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也就是说我国税法对查补收入是认可的,它属于"营业收入"或者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