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外贸公司如何操作代理出口,就是国内一个公司想委托我们代理出口,而不是买断的方式出口,我们应如何操作?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11条规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附件4)及其电子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后在《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签章。
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提供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您公司和委托您公司代理出口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