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纯外贸公司,10月份出口了蜜桔,但是现在还没有收到加工厂开来的专用发票,我可以到12月收到专用发票在做10月出口那笔的收入和成本吗?还有加工厂开来的专用发票和货代开来的专用发票,现在要多少天之内抵扣呢?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font>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7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并按会计规定做销售的货物,须在做销售的次月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所以您公司10月份出口了蜜桔,虽还没有收到加工厂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应该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出口销售收入,至于购入的蜜桔可暂估价格计入库存商品。
您公司从加工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而是作为申报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您取得货代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既不能用来抵扣,也不能用来申报出口退税。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运费税款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41号)规定:外贸公司即商贸型外贸企业,其外销货物实行的是出口退税管理办法,是增值税免税的一种方式,属于增值税免税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