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7月份内销一批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对方,对方已经认证。本月销售反馈信息,7月份开票内容有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请问具体流程。
答:根据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可要求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