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贸型出口企业9月份认证的进项发票填在附表二第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处,现在税局要求按视同内销处理,这份进项发票的进项税额要抵扣,要怎么操作,怎么填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您公司9月份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10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现在已是11月底,您公司已超抵扣期限。
但您公司是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出口,属于不能办理出口退税的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规定,外贸企业应于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电子数据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及计提销项税的记账凭证复印件等资料。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进项税额按照出口转内销证明所列的"可抵扣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处,然后在附表二第28栏"待抵扣进项税额-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减去该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