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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生产企业,出口一台2011年外购的用于无尘车间全自动洗地机,我公司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第一款前四条规定,能否符合第(五)条相关性规定?

2014-11-28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潍坊国税新浪微博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出口一台2011年外购的全自动洗地机,该设备用于无尘车间地面清洁,我公司符合视同自产货物范围第一款前四条规定,能否符合第(五)条相关性规定?
  答:您公司是生产企业,出口一台2011年外购的全自动洗地机,该设备用于无尘车间地面清洁,该设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已抵扣。根据您的描述,该设备不属于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的"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该设备在一般情况下也不能属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1)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2)已持续经营2年及2年以上;(3)纳税信用等级A级;(4)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5)外购出口的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第5条,第5条是外购出口的货物与企业自产货物具有相关性,您公司出口的2011年外购的全自动洗地机能与您公司自产的货物具有相关性吗,具体还得看您公司自产的货物名称(您没有列明您公司自产的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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