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9月份出口一票货物,客户反馈说部分不符合标准,部分退运月份可能会在2015年3月底之前了,如果要办理退运申请时不缴纳增值税,只是冲减当年度免抵退税额,我放在2015年申报比较合适是不?如果放在2014年度申报,2015年4月15号之前办理退运申请时跨年度要补交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font>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第12项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所以2014年出口的货物,在2015年1月1日至4月15日之前办理退运申请的不需要补税了,只需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