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共用水表如何 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2014-11-06 文章来源: 肖汉平 边永斌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将部分厂房租赁给另一公司并与承租方共用水表,8月公司交纳水费时,收到自来水公司按3%征收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承租单位要求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是否可以开具?应按何种税率开具?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自来水税率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条规定,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因此,按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上述公司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征收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江西省吉安市国税局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