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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已免抵退税申报,实际为免税业务,如何处理?

2014-11-05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企业出口的苹果粕但是按照12130090其他未经处理的谷类植物茎杆及谷壳申报了退免税,退税13639.19元,免抵额159652.56元,如果按苹果粕使用海关编码2308000其他饲料用植物产品,应按免税处理,该如何追缴税款?
  答:您公司这种情况属于出口免税情况,但已免抵退税申报,须下期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红字冲减该免税商品的出口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填写免税销售额,且将其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当转入成本。在进行进项转出时,企业往往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二十六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假设企业在2014年11月15日前对上述出口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即增值税免税申报,所属期2014年10月全部进项税额为2,400,000元,内销收入为5,000,000元,出口免税收入1000000.00元,无法划分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则根据上述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2,400,000×1,000,000÷(1,000,000 5,000,000)=400,000
  企业会计处理如下: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00,000
  在出口单证收齐时的出口额乘以增值税征退税率之差计算的"不得免征与抵扣税额",当时已转入主营业务成本,企业在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必须冲减该部分转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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