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有一个客户我们和他有业务往来,客户要求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用以抵顶我公司欠客户的8000元,该批货物的价值是20000元,所以我们往上报报多少呢?
答:纳税人"以物易物"是一种货物销售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您公司的行为属于以物易物的税务处理,应该按照两笔完全无关的购销业务来处理,即你换出去的货物按照售价确定增值税销项税额,换进来的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问:不是一样吗,我欠他的钱,他要买货,只不过只打剩余的就好,那我以后提供不了全部的来款单怎么办呢?
答:您公司欠客户8000元,用20000元的货物抵债,提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就是8000元(根据您公司开具发票的情况确定是含税价或不含税价),如果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