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答: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收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1)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时确认的收入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2)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