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地下车位使用权,与业主签订合同约定使用年限为20年,使用费一次性收取,是否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出售或者其他行为方式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所征收的税。只发生出租地下车位的行为,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以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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