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造高级公寓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1)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因此,建造高级公寓出售不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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