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纳税人支付的土地闲置费及其契税滞纳金,是否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企业因违约而承受的处罚性开支如土地闲置费及契税滞纳金等,不属于按税法规定正常开支的成本费用和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税金的范畴,不能作为扣除的项目金额。因此,在计征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正常的成本费用支出予以扣除。
|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
|
![]() |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