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房地产开发企业何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答:国税发〔2009〕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售或自用的;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证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