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外贸公司出口报关单上商品名称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如不相符,需要到税务局办理什么手续?

2014-09-02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外贸公司出口报关单上商品名称为发动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是柴油机。这样是适用免税还是视同内销?需要到税务局办理什么手续?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2条规定: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显然您公司的情况不能适用出口退税政策。财税[2012]39号第6条规定: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您如果能够向主管退税部门证明出口报关单上的发动机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柴油机是同一种产品,可以适用免税政策,出口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写免税销售额,其对应进项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2第14栏"免税项目用"。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