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生产企业,想出口一批已使用过的设备,这设备是当时一般贸易进口的,已缴纳相关税费,根据39号文第四条中第六点,应该适合免抵退税政策,那我财务如何做相关的账务处理?这些设备是2011年进口的一批固定资产'当时一般贸易进来的,进口关税已进成本'进口增值税已正常抵扣'现想把这批设备卖给外商。不是国内采购的'也不是直接购买的旧设备'是买的做固定资产的设备'我公司使用一年多之后想再卖给外商的'是这样的情况。属于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农产品除外)。
答:您公司是生产企业,想将您公司自己使用一年多之后的固定资产出口,若属于《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4《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中第2条第9项:"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重申一下,您公司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文件依据,不是依据您说的财税[2012]39号文件第4条中的第6点,是依据财税[2012]39号文件附件4中的第2条第9项。
账务处理:
(1)出售已使用设备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应收出售设备价款:
借:应收账款-国外客户
贷:固定资产清理
(3)出口已使用设备的征退税率之差转成本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将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若出口单证齐全、信息齐全
计算免抵退税额,根据期末留抵计算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应纳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5)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