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D公司间接从事国际货运代理服务,能否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享受免税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相关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国际货代公司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因此,D公司2014年9月1日后提供的间接国际货代服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免税政策,2014年9月1日之前提供的间接国际货代服务,不得享受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