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通过政府工程取得的土地,土地成本如何扣除?此种方式类似于非货币性交换取得资产的计税基础确定,以换出资产的计税基础及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些地方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明确可以扣除,应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08]211号)
四、关于成本费用扣除的问题
(一)与本开发项目有直接关联的额外补偿费用,并能充分证明此额外补偿费用属实的,可据实扣除。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修路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且在同一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了的,可将修筑道路的成本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成本或开发成本进行扣除。
(三)开发企业在拆迁过程中,与被拆迁居民(村民)等自然人签订补偿协议,且有相关证据表明企业已实际支付的补偿费,可据实扣除。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各项政府性行政规费和基金,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