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人购买商品参加抽奖,获得100元换购500元机票的机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需缴纳,如何确定计税依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因此,个人因购买商品参加抽奖而获得100元换购500元机票的机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按照400元进行确认。
因为这个是属于抽奖性质,这个例子换购500元不明显,假设是抽奖一辆价值20万的小汽车就能看出来,购买商品付出的代价跟得到的商品的公允价值加上抽奖中的公允价值显然是不成比例的,所以并不适用将付出的代价在商品和奖品的公允价值之间分摊的处理办法。作为偶然所得是合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