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指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型公司管理层职务的外籍个人。
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应当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凡是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董事取得的董事费,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担任与董事职务无联系的因从事直接管理职务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外资企业的董事(长)同时担任企业直接管理职务或者名义上不担任企业的直接管理职务,但实际上从事日常企业管理工作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港澳台地区个人在大陆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