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12年发放2009年度年终奖,若职工2009年每月均取得工资1500元,2012年预计发放奖金15000元,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9条第2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2012年度发放2009年度的年终奖,员工取得所得的年度在2012年,其所得不属于2009年度的所得。2009年度职工每月取得的工资1500元不影响该奖金发放时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在2012年度发放2009年度的年终奖,职工取得的该项奖金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该计税方法在2012年度只能使用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