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怎样划分适用"首违不罚"的时间界限?
答:2014年6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首违不罚"违法行为,都有一次机会不罚。具体规定如下:
1.6月1日以前纳税人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旧的处罚办法;
2.6月1日以后纳税人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新的处罚办法;
3.6月1日以前的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若是一种连续行为,并且持续到6月1日以后的,适用"同一税种连续所属期发生的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合并为一次处理"规则,适用新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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